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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須知

大陸配偶

越南配偶

大陸人士

外國人士

無戶籍國民

照片規格商務人士專業人士

 服務方式請洽詢

 

本項業務目前停辦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送件須知--可申請多次簽證(初次申請約需5工作天左右)

跨國企業須先經經濟部投審會認可,調動來台工作者可連同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台
移民署送件後審核時間5工作天(網路發證),大陸來台證件部分請自行洽辦

一、本須知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六)有關跨國企業之疑義,請洽經濟部工業局(電話:○二-二七五四一二五五分機二四一四、二四一五)。

二、適用對象:應跨國企業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一)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事由代碼:127):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前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二)專家履約(事由代碼:126):大陸地區人民受在臺無商業據點之法人僱用滿一年,且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服務者,因履行該法人與邀請單位所訂之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三)商務訪問(事由代碼:131):大陸地區人民因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或其他類似之商務訪問,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四)受訓(事由代碼:132):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主管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或採購人員,且服務滿三個月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受訓。
(五)依規定提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三、應備文件:(網路申請)
(一)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
(五)邀請函及邀請單位基本資料影本。但最近一年內已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要求提供。
(六)跨國企業符合第一點各款要件之一證明文件影本。
(七)團體名冊(三人以上附團體名冊)。
(八)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地區、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旅行證正本)。
(十)單次入出旅行證及逐次加簽旅行證,證照費新臺幣四百元整;多次旅行證,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整,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申請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或多次旅行證者,請於證別欄內註記)。
(十一)申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申請書免填『探親探病奔喪對象』欄;如申請人已檢附護照資料影本者,免填『證照資料』欄。

四、申請方式:應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但有本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並備具第一款與第四款之電子檔乙份,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備齊第三點各款文件一式三份代向移民署申請。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1、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停留期間屆滿,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一年。
2、專家履約、商務訪問: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九十天。
3、受訓: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核定一年以下之停留期間。停留期間屆滿,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一年。
(二)前款第一目經許可來臺停留之人員,不得轉任他公司,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即須依規定離境,並通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專家履約應限於為該邀請單位提供履約服務。
(四)申請來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等類似商務訪問活動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發給單次旅行證。但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與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旅行證。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入境後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得發給多次旅行證。
(六)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遇有遷徙時,亦同。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延期申請書、旅行證、延期計畫書、行程表及延期費新臺幣二百元,逕向移民署或移民署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櫃檯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大陸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送件須知(編碼0515)(初次申請約需5工作天左右)

公司初設第一年內資本額須有新台幣500萬元;第二年起須有營業額1000萬元, 依據實際需求給予單次簽證或者逐次簽證(經說明 但非一定會准許)
移民署送件後審核時間5工作天,大陸來台證件部分請自行洽辦(網路發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送件須知(編碼0515)
一、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係指下列各款:

(一)商務訪問(139)。
(二)商務考察(140)。
(三)商務會議(141)。
(四)演講(142)。
(五)商務研習、受訓(143)。
(六)履約服務活動(144)。
(七)參加商展(145)。
(八)參觀商展(146)。

二、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三)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三、邀請單位資格: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四、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一)邀請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次。
(二)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三)陪同來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計入上述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之限制數額內。
(四)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數之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五、應備文件:(網路申請)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來臺目的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
(四)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 變更)表影本。
(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付。
(八)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證照費新臺幣四佰元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六、申請方式:應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天前代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目前改為網路線上申請, 委託辦理者請用自然人憑證申請子帳號供我們代辦或者填寫申請書向移民署申請開立帳號, 提供帳號供申請代辦

七、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由本署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本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本署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八、延期:
(一)延期條件:因本身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本署得酌予延期。
(二)延期停留:前項情形經本署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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