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oban.com.tw

台或 移民•好伴幫您辦 公司簡介 與我聯繫 網站地圖

首頁

委辦須知

大陸配偶

越南配偶

大陸人士

外國人士

無戶籍國民

照片規格

 

服務方式與費用請洽詢

姓名:壽宏泰
東南亞與外國人移民專業顧問
現職:好伴移民經理
電話:0937 095 389
e-mail:

我的部落格:
http://abbyshou.pixnet.net/blog         http://blog.xuite.net/abbyshou/twblog

姓名:游翰祥
越南移民專業顧問
現職:好伴移民董事
電話:
0917 635 717
e-mail: haoban99@yahoo.com.tw

 

姓名:許恕涵
印尼移民專業顧問
現職:好伴移民專員   專辦印尼新娘或配偶來台手續代辦
電話:
0932-133-325
e-mail: s9145201@yahoo.com.tw
http://s9145201.pixnet.net/blog

外國人士辦理項目

外籍新娘或外籍配偶及外國人士來台各項辦理外籍新娘(外籍配偶)在台居留與永久居留各種證件辦理服務

1.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外勞〕居留證

2.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外僑)居留證)

3. 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證

4. 如何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5. 如何申請外僑逾期居、停留離華手續

6. 如何申請外僑(勞)異動登記

7. 如何申請外人重入境許可證

8. 停留申請須知

9.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送件

10.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

11.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送件

12. 歸化與準歸化與定居辦理

1.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外勞〕居留證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2、初次入境者:勞委會核准函正本、影本(正本驗核後退還)、外國人名冊、在職證明書(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及按捺指紋。
3、展延者:勞委會核准聘僱公文、在職證明。
4、繳交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同身分證規格(初次1張、換證1張)。
5、繳納證書費:新台幣1千元(1年效期)。
核辦天數:10天(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1、幫傭、監護工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須親自辦理。
2、外籍勞工工作期滿未即申獲勞委會展延聘僱許可,雇主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辦理展延報備:
(1)勞委會收文證明。
(2)護照、居留證影本。
(3)在職證明。
(4)委託書。

費用                         請洽詢

2.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外僑)居留證)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外僑居留證(初次申請居留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2、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3、檢附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1)依親者: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等文件)。
(2)應聘工作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書。
(3)投資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4)來華留學: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通知書)。
(5)研習中文者: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出席紀錄證明。
(6)傳教者:
   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7)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4、繳交最近1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初次1張、換證1張,同身分證規格)。
5、繳納證書費:1年效期新台幣1千元、2年效期2千元、3年效期3千元,僑生5佰元。
核辦天數:10天(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外籍配偶第1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
理,並核發1年效期外僑居留證。

費用                         請洽詢

3. 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證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複審。
繳驗證件:
 1、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2、二吋彩色照片二張(最近1年內正面半身脫帽)。
 3、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一份。
 5、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註)。
 6、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7、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8、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
 9、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10、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作業時間:二個月。
複審通過後,另行通知繳納
注意事項:
 1、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2、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3、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ㄧ:   
A、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B、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4、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個月內有效)。   
 5、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6、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7、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費用                         請洽詢

4. 如何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專勤隊、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書1份。
繳驗證件:
1、繳驗護照以外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2、應備齊2吋正面半身照片2張。
注意事項:
1、申報護照遺失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2、未成年人得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理申請。
3、外國護照遺失者,應於取得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後,向服務站辦理出國許可。惟外國人為居留外僑者,並應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辦護照資料異動、申請補發重入國許可。

費用                         請洽詢

5. 如何申請外僑逾期居、停留離華手續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專勤隊。
繳驗證件:
1、填寫申請書1份。
2、繳驗護照、簽證。
3、繳納罰鍰(服務站)。
注意事項:
1、申請人除未成年子女及重病者外,須由本人辦理。
2、非法工作外人應繳驗納(免)稅證明。
3、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90日以下,得在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1日以上者,須向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製作筆錄及服務站辦理前項手續。
4、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仟元。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仟元。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仟元。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仟元。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未滿18歲者減半。
(7)未滿14歲者免罰。

費用                         請洽詢

6. 如何申請外僑(勞)異動登記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遷入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及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核對並填寫新住址(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租賃契約)後退還證件。
2、個人資料異動登記:繳驗護照、外僑居留證、最近一年內之2吋照片1張及異動證明文件(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證明書及外勞轉換工作地點核准函)。
核辦天數:10天。

費用                         請洽詢

7. 如何申請外人重入境許可證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1份。
繳驗證件:
1、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2、外僑居留證。
3、其他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外國文件需駐外單位驗證,並經中譯文公證):
(1)依親者: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等文件)。
(2)應聘工作或投資者:在職證明書。
(3)來華留學或研習中文者: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4)傳教者:在華教會相關證明。
(5)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及勞委會工作許可函。
(6)外勞展延報備中者:勞委會相關證明。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案件免收費用。
2、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2種,其效期不得超過居留證之效期,並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之。
3、居留外勞之重入國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須延長或縮短者,應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證明始予延長或縮短。展延報備中者亦同。
4、外僑居留證經撤銷或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撤銷或註銷。
5、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費用                         請洽詢

8. 停留申請須知

受理單位: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申請程序: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
     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護照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探親者:
1、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第一次延期者免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注意事項:
(一)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二)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三)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五)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六)移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
 出登記,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不予受理。

費用                         請洽詢

9.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送件

一、受理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二、應備文件:
(一)外國人: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曾來臺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3、未入境且未曾來臺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
   民: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但僑生經學校統一造冊申請者,免填申請書。
    (2)中華民國護照或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曾來臺: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中華民國護照、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香港、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3、未入境且未曾來臺: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中華民國護照、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4、網路申辦:
     已入境在臺者,得以網路申請統一證號(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
     經核准後自行列印統一證號基資表。
三、處理時間:一小時(未曾入境者為半日)。
四、費用:免費。
五、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
   1、未曾配賦統一證號,而有銀行開戶、報稅、申請健保或申請中華民國駕照需要者。
   2、曾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目前欠缺該證件可供證明或該證件非為十碼證號者。
(二)證號效用:
   本項「統一證號」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
(三)證件名稱:
   本申請案件經核可後,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應用概況:
   1、現行健保IC卡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均已全面使用該證號。
   2、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前往銀行開戶均須提示「統一證號」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3、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在華工作所得扣繳申報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均須填寫當事人之「統一證號」。惟對於短期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為方便所得扣繳作業之申報,其例外規定如下:
     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
     稅籍編號共計十碼,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八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二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例如:
     ROBERT W. DAVISON出生日期JULY 12,1942,
     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以上摘自「外僑所得扣繳憑單填報說明」五、(三)】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同一年度內在臺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為防範「統一證號」遭不法冒領情事,申請人如未入臺,並以委託方式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本人簽名之申請目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供本署審核。
(六)本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僅供表示外來人口在臺完成註冊號碼之憑據,並不具身分證明之效用,使用時仍需出示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核對確定身分。

費用                         請洽詢

10. 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送件須知

一、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24條、第65條、第70條及第71條(以下簡稱本法)。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6條及第9條。

二、申請對象:
(一)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1、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2、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4、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5、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6、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以免簽、落地簽證或其他種類之簽證入境者,須於入境後向外交部申請核發60日以上,且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始能提出申請。
(三)另停留簽證為180日,加註「No Extension」,可提出申請。但另加註不得在臺辦居留簽證或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

三、應備文件: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驗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驗畢歸還)。
(三)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者免附,6歲(含)以下者,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2、健康檢查證明須依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之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項目辦理(參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健康檢查表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98年1月1日起之健康檢查表如附件)。
3、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檢未檢驗之項目。
4、健康檢查證明,自檢查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須於效期內提出申請。(請盡量於入境後至國內合格之醫療院所檢驗)。
(四)刑事紀錄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及20歲以下者免附。
2、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之我國內刑事紀錄證明(初次來臺者免附)。
3、自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
4、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5年內之紀錄。
(五)現居住地證明。
(六)申請事由之相關証明文件:(本法第23條第1項)
1、依第1款申請者: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驗畢發還)。
註: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2、依第2款申請者:
(1)直系尊親屬3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歸還)。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
3、依第3款申請者:
(1)經勞委會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人員核准函。(需有6個月以上之效期)。
(2)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其屬就業服務法第48條,無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者,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4、依第4款申請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投資金額須20萬美元以上)。
(2)董監事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5、依第5款申請者:
(1)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2)外國公司認許表。
(3)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營利事業登記證。
如為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6、依第6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證件費: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臺幣1仟元;3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費用為新台幣3仟元。
(八)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一)向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不得向非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或重覆申請。

五、相關事項:
(一)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申請。
(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淮之日起算。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僅能申請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五)以本法第23條第2項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應備文件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
(六)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七)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離境者,申請案結案歸檔(不再審理),申請人再次入境符合本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重新申請。

費用                         請洽詢

11.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送件

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送件須知
一、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三款、第四項,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二條、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1、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2、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3、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4、在科學、研究、工業及商業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為我國雇主所需要。
5、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或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6、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7、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有助提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8、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二)投資移民:
1、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2、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
三、應備文件:
(一)以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與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1)請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索取申請表或自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以A4紙張列印。
(2)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2、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3、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4、證件費:新台幣一萬元,俟核准後通知繳費。
(二)以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應備文件: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2、符合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證明文證。
(三)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應備文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4、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須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5、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6、其他證明文件。
(四)居留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應備文件:
1、我國政府委託之金融機構憑證。
2、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由本人或受委託人向居留(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五、相關事項:
(一)外國人以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之條件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者,至少須持外僑居留證三年;外國人以在我國投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之條件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者,至少須持外僑居留證五年。提出申請時,外僑居留證須仍為有效,惟居留日數得不受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
(二)以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條件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者,得不受居留年限之限制,惟須於召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前,應先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核意見,再彙整提供送審查會審查,俟審查符合資格後,核予永久居留卡(梅花卡)。

費用                         請洽詢

12. 歸化與準歸化與定居辦理

• 歸化國籍
•喪失國籍
•撤銷喪失國籍
•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回復國籍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費用                         請洽詢

 

委託需求表

請複製括弧內文字貼入留言內容中「外國人士來台申請」以辨識委辦內容,謝謝您。
 

委託

我要委託辦理  暫不委託

 

姓名

留言

 

居住地

信箱

電話

 

 

   

..好伴移民有限公司.................................www.haoban.com.twsince 2009 版權所有 轉載必究...
..
移民機構註冊登記證第
C0182......................
.廣告核准字號中移廣字 第 98083003 號.................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萬安街75號................
......電話:02-22012695(代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