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二、應備文件:
(一)外國人: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曾來臺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3、未入境且未曾來臺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
民: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但僑生經學校統一造冊申請者,免填申請書。
(2)中華民國護照或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曾來臺: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中華民國護照、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香港、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3、未入境且未曾來臺: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中華民國護照、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4、網路申辦:
已入境在臺者,得以網路申請統一證號(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
經核准後自行列印統一證號基資表。
三、處理時間:一小時(未曾入境者為半日)。
四、費用:免費。
五、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
1、未曾配賦統一證號,而有銀行開戶、報稅、申請健保或申請中華民國駕照需要者。
2、曾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目前欠缺該證件可供證明或該證件非為十碼證號者。
(二)證號效用:
本項「統一證號」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
(三)證件名稱:
本申請案件經核可後,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應用概況:
1、現行健保IC卡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均已全面使用該證號。
2、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前往銀行開戶均須提示「統一證號」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3、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在華工作所得扣繳申報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均須填寫當事人之「統一證號」。惟對於短期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為方便所得扣繳作業之申報,其例外規定如下:
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
稅籍編號共計十碼,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八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二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例如:
ROBERT W. DAVISON出生日期JULY 12,1942,
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以上摘自「外僑所得扣繳憑單填報說明」五、(三)】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同一年度內在臺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為防範「統一證號」遭不法冒領情事,申請人如未入臺,並以委託方式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本人簽名之申請目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供本署審核。
(六)本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僅供表示外來人口在臺完成註冊號碼之憑據,並不具身分證明之效用,使用時仍需出示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核對確定身分。
費用
請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