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
在僑居地應向駐外館處申請。已持我國護照或入出國許可入國,預定於6個月內出國再入國者,得於臺灣地區有效停留期間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照片1張。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單次入出國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200元,多次入出國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整。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免費。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三、 附記
(一)經許可來臺者,應自入國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二)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國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在效期內可使用入國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署申請延期1次。
(三)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3個月1次。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未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等情形,其再次申請入國,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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