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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無戶籍國民手續,由我葉佳欣經理為您服務。電話 0927 146 857 •e-mail : lovechina77@yahoo.com.tw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二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傳真:(02) 2389 6382
e-mail: lovechina7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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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壽宏泰
移民專業顧問
現職:好伴移民經理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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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1.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海外或大陸出生生父母為我國國人)

2.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延期停留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

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

5.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20歲(海外或大陸出生生父母為我國國人)

6.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20歲

1.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

一、申請程序:
在僑居地應向駐外館處申請。已持我國護照或入出國許可入國,預定於6個月內出國再入國者,得於臺灣地區有效停留期間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照片1張。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單次入出國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200元,多次入出國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整。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免費。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三、 附記
(一)經許可來臺者,應自入國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二)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國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在效期內可使用入國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署申請延期1次。
(三)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3個月1次。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未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等情形,其再次申請入國,得不予許可。

費用                         請洽詢

2.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延期停留

一、適用對象: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停留期間3個月屆滿,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以及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二、申請程序: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入出國許可證件。
(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四)證照費新臺幣200元。
(五)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四、附記:
(一)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延長停留期間自停留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個月。
(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
1、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2、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每次不得逾2個月。
   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
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不得逾1個月。

費用                         請洽詢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

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居留:
1、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年齡應在12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2人為限。
2、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4、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
5、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6、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7、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2年。
8、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之高級專業人才。
9、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10、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11、在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1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1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1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15、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 
 (二)前項第1款、第2款、第4款至第11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二、申請程序: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本署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本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本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申請,由本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本署辦理。
(四)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三)我國護照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例如入國許可證副本、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或國防部核發本人之前國軍官兵證明文件等。
 (四)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滿20歲者免附。(有數額限制者,於核配時繳附)。 
 (五)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未滿6歲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替代) (有數額限制者,俟核配時繳附)
 (六)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七)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八)已入國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入國許可證件。
 (九)證件費新臺幣600元;已入國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者,證件費新臺幣400元。
 (十)相關證明文件(如列表)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驗證。
 (三)在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申請人自持憑入國之翌日起15日內,應親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外僑居留證(無者免附)、居住地身分證明(驗正本、收影本)與該副本同版之彩色相片1張及其他應補正文件等,至本署服務站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但未滿14歲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換領。

費用                         請洽詢

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

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規定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2年內,得申請定居:
1、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年齡應在12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2人為限;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中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2、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3、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
4、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
5、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6、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2年。
7、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8、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9、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對國家、社會有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者。
(三)前款人員隨同申請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並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2年內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四)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未滿6歲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替代。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依直系血親在臺定居,屬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居留時如已附前述證件,可免附)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七)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八)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九)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申請定居。
(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驗證。
四、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申請者(即本送件須知第1點第1款第1目至第7目及第3款),為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0款或第11款申請者(即本送件須知第1點第1款第8目至第9目),為連續居住3年,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許可居留者(即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出國者),為連續居住滿3年,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四)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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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20歲 

一、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20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國外提出申請,但行政院衛生署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未滿6歲者,得以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戶籍謄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手續之戶籍謄本。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5、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父子(或女)2人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6、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未滿20歲之計算標準:以各服務站或外館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驗證。
(四)申請人已入國,應在國內提出申請。人在國外,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者,先核發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應持憑入國後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後,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
(五)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費用                         請洽詢

6.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20歲

一、適用對象: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20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國外提出申請,但行政院衛生署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未滿6歲者,得以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證;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戶籍謄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手續之戶籍謄本。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5、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父子(或女)2人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6、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3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未滿20歲之計算標準:以各服務站或外館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驗證。
(四)申請人已入國,應在國內提出申請。人在國外,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者,先核發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應持憑入國後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後,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
(五)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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