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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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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新舊制比較

 
 

比較內容

舊制

98新制

1. 團聚規定

團聚入境每次六個月可延期三次,結婚滿二年或有婚生子女後辦理依親居留

機場面談通過入境後即可接續辦理依親居留

2. 探親規定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可申請父母來台探親
大陸配偶定居可申請前婚生子女探親

大陸配偶團聚懷孕七個月或生產二個月可申請父母探親,依親居留可申請父母與前婚生未成年子女探親
取得身分證可申請二等親親人探親

3. 探病規定

可申請二等親親人探病

可申請三等親親人探病

4. 依親居留申請

結婚滿二年或有婚生子女可申請

團聚面談通過入境後即可申請

5. 定居申請

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183天可申請

來台有六個年度且每個年度在台超過183天可申請

6. 工作規定

依親居留者需符合八條件之一可申請工作證

依親居留免工作證可自由工作

7. 前婚生子女

陸配未取得身分證前不得入境

依親後可申請前婚生子女探親,未滿12歲來台可停留六個月延六個月到18歲,若12歲前曾入境,年齡未超過14歲仍可適用;14歲以上每次二個月一年可來三次到18歲;取得身分證12歲以下可直接申請定居;12-18歲可申辦專案居留

8. 教育

未取得身分證前不得接受正式或補校教育

教育部研擬開放

9. 繼承規定

台灣配偶過世未取得台灣身分前限定最高200萬,為台灣親人生活居住的不動產不能繼承亦不計入遺產

依親居留仍不能繼承親人居住之不動產,長期居留則無限制

10. 遣送規定

由移民署逕予遣送

需給當事人答辯

11. 管制遣送規定

除有婚生子女不予管制外,皆依表管制

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十二、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十四、同行親屬未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
一、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五、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六、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七、與團聚對象無同居事實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前項第二款不予許可期間減為二分之一;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不予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三項期間之限制: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理延期,未逾停留期限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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