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设置及其职责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依法补发证件;依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法撤销受胁迫的结婚登记;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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