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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相關手續,由我葉佳欣經理為您服務。電話 0927 146 857 •e-mail : lovechina77@yahoo.com.tw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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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來台須知

婚後階段名稱 年數 申請事項 備註

團聚階段

入境即可辦理依親

0

團聚

.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結婚來台申請來台名義就是「團聚」
.
新制機場面談通過, 辦妥戶政結婚登記即可準備資料辦理依親居留
. 不辦理或未辦理者可續用團聚申請來台(每次最多可停留六個月)

依親居留階段
四年

請記錄:

依親居留核准日:
  年       月      日
第三年延期日期:
  年       月      日
 

0

依親居留

 

團聚入境後可以申辦依親居留,提供經海基會文書驗證的大陸五年無犯罪紀錄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及健康檢查(在台檢查有效期三個月)及其他申請書與保證書 由大陸配偶親自向移民署就近服務站申請
許可者核發三年效期居留證及同效期出境簽證,原效期到期延期每次延期二年。(新法)

. 依親居留起算效期為核准日, 請參考照片頁核准日期即為起算日

. 台灣取得依親居留後大陸通行證可辦理三年多次簽證(有些地區還是只給單次簽證)

. 依親居留證出境,於出境前要 除第一次外,出境前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署)辦理加簽,於台灣加簽好後即可持憑出境於證件效期內返台,證件到期前要先寄回台灣延期, 效期可繼續延到證件效期內回台。

. 年度出境勿超過半年,否則可能造成該年度不算,原四年取得長期居留變成五年。年度之計算以核准日起算, 例如96.12.12核准依親居留, 到97.12.11之間算一年度, 期間住滿183天該年度即為有效年度, 若未住滿該年度不予計算

. 一次出境超過三個月在之後辦理長期居留要再辦理未受刑事處份公證書與體檢

工作權:自由工作, 不須申請工作證

受教權:高中及高職學歷可採認

居留問題:離婚無子女監護權須於10日內離境,喪偶可繼續在台生活

健康保險:無工作需在台滿六個月用眷屬加保, 有工作由工作單位加勞健保

自97 年9 月9 日起,大陸配偶離婚後受監護之子女每年在臺未居住逾183 日者,依親或長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其許可。會先通知給予限期回台

大陸配偶父母親與前婚生子女可來台探親。

3

依親居留延期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依親居留滿三年,延期每次二年,不限次數
到期前台灣許可證可再延期但最長為半年效期內返台(出境簽證不能延期)

長期居留階段
二年
須申請人親自辦理
 請記錄:
依親居留滿四年:
97年09月15 日
長期居留核准日:
       年       月      日

4

長期居留申請

長期居留無配額限制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由大陸配偶(保證人陪同當場對保)親自向移民署申請長期居留。核發三年效期之居留證及多次證,每次延期二年六個月。出入境無須再申請。
若不取得台灣戶籍,可繼續依長期居留身分在台。
工作權:可在台工作,免申請工作許可證,生活權益與一般台灣人相同。
出境曾超過三個月需再補未受刑事處份公證書與健康檢查

特別

1. 依親對象死亡, 在台有已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得逕申請定居設籍
2. 許可長期居留後, 依親對象死亡者, 未再婚仍得在台長期居留, 辦理定居比照一般多二年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並寄回台灣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將台灣入出境許可證寄回大陸再辦理大陸通行證換證。【請特別留意】。到期前三個月內(人在大陸到期後六個月內)可延期, 每次延期二年

定居取得身分證

須申請人親自辦理
請記錄:
長期居留滿二年:
       年       月      日
定居核准日:
       年       月      日

6

定居

初換戶籍

無配額限制(目前大概送件1-2個月可核准)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由大陸配偶親自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台灣配偶 需陪同辦理。

註:申請時要提供大陸出生公證書(可請家人代辦或洽詢)

注意: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後取得定居證後,攜帶移民署通知申請之辦理戶籍登記之公文及戶口名簿, 印章與相片二張, 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初設戶籍,設籍後領取台灣身分證,可辦理護照與台胞證, 記得申請戶籍謄本連同台灣身分證影本與大陸身分證向大陸辦理戶籍地派出所辦理遷出註銷戶籍證明,取得戶籍註銷證明或將戶口本向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並寄回一份,憑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後向移民署辦理註銷大陸戶籍(須在三個月內)。

大陸配偶二等親內親屬可來台探親(含兄弟姐妹與外祖父母及祖父母),年逾60歲可申請一人陪同

註: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其前在大陸婚生子女在小孩未滿12歲前可直接辦理定居,超過12歲可辦理專案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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