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聚入境後可以申辦依親居留,提供經海基會文書驗證的大陸五年無犯罪紀錄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及健康檢查(在台檢查有效期三個月)及其他申請書與保證書
由大陸配偶親自向移民署就近服務站申請
許可者核發三年效期居留證及同效期出境簽證,原效期到期延期每次延期二年。(新法)
. 依親居留起算效期為核准日,
請參考照片頁核准日期即為起算日
. 台灣取得依親居留後大陸通行證可辦理三年多次簽證(有些地區還是只給單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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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依親居留證出境,於出境前要
除第一次外,出境前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署)辦理加簽,於台灣加簽好後即可持憑出境於證件效期內返台,證件到期前要先寄回台灣延期,
效期可繼續延到證件效期內回台。
. 年度出境勿超過半年,否則可能造成該年度不算,原四年取得長期居留變成五年。年度之計算以核准日起算,
例如96.12.12核准依親居留, 到97.12.11之間算一年度,
期間住滿183天該年度即為有效年度, 若未住滿該年度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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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出境超過三個月在之後辦理長期居留要再辦理未受刑事處份公證書與體檢
工作權:自由工作,
不須申請工作證
受教權:高中及高職學歷可採認
居留問題:離婚無子女監護權須於10日內離境,喪偶可繼續在台生活
健康保險:無工作需在台滿六個月用眷屬加保,
有工作由工作單位加勞健保
自97 年9 月9
日起,大陸配偶離婚後受監護之子女每年在臺未居住逾183
日者,依親或長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其許可。會先通知給予限期回台
大陸配偶父母親與前婚生子女可來台探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