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三)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
(四)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五)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六)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1件。
(七)被探人(台灣配偶)在大陸或不在台灣,需說明一同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