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oban.com.tw

台或移民•好伴幫您辦 公司簡介 與我聯繫 網站地圖

首頁

委辦須知

大陸配偶

越南配偶

大陸人士

外國人士

無戶籍國民

結婚流程

在台須知 照片規格 婚姻登記處 公證員協會 台灣公證處 華愛部落格

大陸配偶相關手續,由我葉佳欣經理為您服務。電話 0927 146 857 •e-mail : lovechina77@yahoo.com.tw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我的部落格:
http://lovechina.pixnet.net/blog

 

項目名稱

 

大陸人士探親, 現在開放在台有戶籍三等親及其配偶來台探親(親屬關係直接公證為主)

 

服務對象

 

一、適用對象:
(一)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 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
(三) 其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者。
(四)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者。
(五) 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六) 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
(七) 依前款逾十六歲申請來臺且十六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其年齡現為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
(八)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許可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許可來臺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駐點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 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並經許可在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 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並經許可在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二) 其父母為經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並予專案許可者,且年齡在未滿二十歲者。
(十三) 依前款規定申請來臺,其年齡現逾二十歲者。
(十四) 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十五)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十六)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
(十七) 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二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
(十八) 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
(十九) 適用對象第一款至第十八款之申請人,有年逾六十歲、患重病、受重傷或行動不便等情形者,得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第一點第一款至第十四款申請人,其探親對象年逾六十歲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請延期在臺灣地區照料。

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60歲, 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服務說明

 

1. 提供表單與詳細檢核表,各種表單填寫指引或準備指引
2. 公證書海基會文書驗證
3. 台灣移民署服務站送件,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4. 掛號或快遞寄回

 

準備資料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五)款後段申請者)。
(九)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三)款申請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鑑定具結書,並於入境後檢送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DNA血缘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十)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注意事項

 

(一) 第一點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三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
(二) 依第一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三) 依第一點第五款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四) 依第一點第六款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五) 依第一點第九款,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六) 依第一點第十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延期。但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期間為一個月。
(七) 依第一點第十七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八) 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九)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十)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查)證。
(十一) 以上所稱停留期間,一律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期間為二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其停留期間自六月十六日起算,故應於八月十五日離境。
(十二) 依第一點第六款或依第一點第八款規定申請探親,年齡在未滿二十歲之子女,停留至未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 依第一點第十九款,同行配偶或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 依第一點第十八款,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停留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收費內容 

 

新費用                         請洽詢

主服務區: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若匯款請發簡訊告知匯款帳戶末五碼或由此進入發信告知

 

參考網頁

 

1. 照片規格
2. 回大陸配偶導引頁

 

後續流程

 

本階段完成會獲得移民署核發台灣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需在六個月內使用入境台灣,自辦理日起再加六個月,例如七月二日 辦理,次年一月二日前需使用入境。
1. 許可證寄大陸前請向公安局詢問辦理來台通行證需準備那些資料
2. 許可證寄大陸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3. 注意許可證上的備註規定

 

委託需求表

請複製括弧內文字貼入留言內容中「探親與延期照料」以辨識委辦內容,謝謝您。
 

委託

我要委託辦理  暫不委託

 

姓名

留言

 

居住地

信箱

電話

 

 

   
 

..好伴移民有限公司.................................www.haoban.com.twsince 2009 版權所有 轉載必究..
..
移民機構註冊登記證第
C 0182......................
.廣告核准字號中移廣字第98083003號.................
..地
址:台北縣新莊市萬安街75號................
......電話:02-22012695(代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