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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相關手續,由我葉佳欣經理為您服務。電話 0927 146 857 •e-mail : lovechina77@yahoo.com.tw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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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大陸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

 

服務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3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6個月,得申請來臺奔喪。
(二)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兄弟姐妹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同行。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2人為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

 

服務說明

 

1. 提供表單與詳細檢核表,各種表單填寫指引或準備指引
2. 公證書海基會文書驗證
3. 台灣移民署服務站送件,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4. 掛號或快遞寄回

 

準備資料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查驗證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相關證明文件:
   1、奔喪對象戶口名簿、除戶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死亡證明文件影本1份。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3、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當事人在台無二等親內親人可覓親友任保證人需附在職證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說明書)。

 

注意事項

 

(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收費內容 

 

移民署送件            
海基會文書驗證   
快遞                         
費用                         請洽詢

急件一工作天費用 請洽詢

主服務區: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若匯款請發簡訊告知匯款帳戶末五碼或由此進入發信告知

 

參考網頁

 

1. 照片規格
2. 回大陸配偶導引頁

 

後續流程

 

本階段完成會獲得移民署核發台灣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需在六個月內使用入境台灣,自辦理日起再加六個月,例如七月二日 辦理,次年一月二日前需使用入境。
1. 許可證寄大陸前請向公安局詢問辦理來台通行證需準備那些資料
2. 許可證寄大陸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3. 注意許可證上的備註規定

 

委託需求表

請複製括弧內文字貼入留言內容中「奔喪」以辨識委辦內容,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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