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