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有效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最近3個月內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戶籍謄本。
(四)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已離婚者,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五)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最近3個月有效)。
(七)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正本與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