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階段約需1-2個月經由部會聯審,核准發給定居通知函。
1. 憑函件辦理戶政初設戶籍領取台灣身分證
2. 辦理護照, 台胞證須註銷戶籍後始能辦理, 可持原大陸通行證返回註銷戶籍, 再於出入境辦理台胞證
3. 向大陸公安局與派出所辦理註銷戶籍並公證回台(可委託辦理,需洽公安局)
4.
註銷戶籍公證經海基會文書驗證後向移民署補件後即可(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未依據補件台灣證件可能被註銷,若再取得大陸身分證台灣身分亦會被註銷。
前婚生或非婚生子女12歲以下可直接申請定居排配
取得台灣身分證可申請二等親親人探親如兄弟姊妹
需於限期返回或委託親人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移民署補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