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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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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大陸地區公證書在台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大陸文件在台要具效力必需經大陸公證後由海基會驗證)

 

服務對象

 

(一)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若我方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先在大陸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再據以辦理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 健保住院五日以上請領各項給付等),即應依前述程序辦理。
( 二)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雙方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
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如在大陸住院五日以上可辦理公證回台驗證向健保局請領費用。
( 三)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台公證處申請公證。目前,大陸各縣、市普遍均設有公證處。當事人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或郵電局查詢台查詢。

 

服務說明

 

1. 公證書海基會文書驗證
2. 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3. 掛號或快遞寄回

 

準備資料

 

(一)公證書。
(二)當事人身分證影本。

 

注意事項

 

(一)如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
答: 請先至大陸公安局辦理無犯罪記錄之證明,再持向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公證書證明之時間為「最近五年內」,而證明之地點為在大陸地區,而非單一省份或地區(如:江蘇省、浙江省舟山市等)。

(二)申請探親、探病及奔喪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是否須經本會驗證?
答: 依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含探親、探病及奔喪),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因部分大陸公證員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本會,因此,要向本會申請驗證此類公證書前,請先確認本會是否已收到公證書副本(服務專線:02-27134726、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會則無法進行核驗程序。當事人可聯繫大陸相關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要求補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陸公證處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則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台灣地區」。

(三)完成驗證後有何效力?
答: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本會再予查明。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收費內容 

 

海基會文書驗證     

費用                         請洽詢

主服務區:全省皆可在台北送件

若匯款請發簡訊告知匯款帳戶末五碼或由此進入發信告知

 

參考網頁

 

1. 回大陸配偶導引頁

 

後續流程

 

經驗證公證書寄送給當事人,由當事人使用, 公證書效力由使用單位認定

 

委託需求表

請複製括弧內文字貼入留言內容中「海基會公證書文書驗證」以辨識委辦內容,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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