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
答:
請先至大陸公安局辦理無犯罪記錄之證明,再持向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公證書證明之時間為「最近五年內」,而證明之地點為在大陸地區,而非單一省份或地區(如:江蘇省、浙江省舟山市等)。
(二)申請探親、探病及奔喪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是否須經本會驗證?
答:
依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含探親、探病及奔喪),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因部分大陸公證員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本會,因此,要向本會申請驗證此類公證書前,請先確認本會是否已收到公證書副本(服務專線:02-27134726、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會則無法進行核驗程序。當事人可聯繫大陸相關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要求補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陸公證處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則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台灣地區」。
(三)完成驗證後有何效力?
答: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本會再予查明。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