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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相關手續,由我葉佳欣經理為您服務。電話 0927 146 857 •e-mail : lovechina77@yahoo.com.tw

 

姓名:葉佳欣
現職:華愛生活資訊社負責人;好伴移民經理
資歷:手續代辦十年以上,雅虎知識版大師一級
電話:0927 146 857    • (02) 2389 3488
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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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大陸配偶來台團聚,第一次申請來台者

 

服務對象

 

與大陸配偶(大陸新娘或大陸新郎)結婚想申請配偶來台,核准時間因為各地海基會收到時間與各縣市訪談等候時間不同,會有不同,請配合辦理。
移民署服務站並無快件辦理。

 

服務說明

 

1. 提供表單與詳細檢核表,各種表單填寫指引或準備指引
2. 協助辦理與過程中諮詢
3. 台灣海基會文書驗證
4. 台灣移民署服務站送件,需在戶籍地或居住地送件
5. 代為寄送(以郵局 EMS 或 DHL 寄送,安全可靠)

 

準備資料

 

(一)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三) 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五)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六) 第1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1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注意事項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1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5個月。
(二) 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
(三)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4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五)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六)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6個月以內,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逾期6個月至1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逾期1年至3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減為2分之1;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不予管制)。
(七)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八)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入境辦理依親居留再於境內體檢。
(十)若面談不通過,好伴可提供諮詢,若需提供補件仍請依據補送,移民署內規定因地方因承辦人員不同,資料審核或者時間會有不同,請配合辦理
(十一)大陸部份時間與準備資料好伴提供您辦理方向,實際仍請自行向大陸相關單位洽詢
(十二)特別告知內容:
1. 大陸配偶若曾來台且曾改名或身分證號曾變更
2. 大陸配偶曾離婚前配偶為台灣人
3. 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
4. 是否在大陸工作超過二年
5. 配偶若懷孕是否屬於婚前懷孕或婚後懷孕
6. 同時間不能有兩件申請案件,若有可能因此導致延誤審核與許可

 

收費內容 

 

海基會文書驗證    
移民署送件            
快遞                         
費用                         請洽詢

難件或特殊案件(非標準案件須另收費用2000)

主服務區: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與桃園縣,其餘縣市也可送件需酌收交通費用
若有超過的快遞或者第三份公證書或需再赴其餘縣市者,需另行酌收費用

若匯款請發簡訊告知匯款帳戶末五碼或由此進入發信告知

 

參考網頁

 

1. 結婚流程
2.
照片規格
3.
婚姻登記處
4.
公證員協會
5. 台灣公證處
6. 面談須知
7. 來台流程
8. 回大陸配偶導引頁

 

後續流程

 

本階段完成會獲得移民署核發台灣入出境許可證副本,請參考以下流程辦理後續事項
1. 請大陸配偶先向戶籍地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課洽詢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準備那些資料
2. 大陸配偶辦妥來台通行證請購買機票,並需有自台灣出境回程有效機票
3. 香港換證全年無休,澳門換證則國定假日與例假日休息,請安排好行程(新制不需換證)
4. 台灣機場面談全年無休,自早上八點到晚上十點(請安排21點前到達班機)隨到隨時面談,無需預約
5. 若證件辦妥後六個月內仍不克回台,許可證可在到期前後一個月內寄回再延期六個月

6. 入境前請大陸配偶辦妥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攜帶入境
7. 
大陸配偶第一次來台可直航或經港澳入境,福建籍可經金馬入境,機場 港口面談通過入境後辦妥戶政結婚登記,可續辦依親居留(連結)
入境取得依親居留可申請父母及前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探親

 

委託需求表

請複製括弧內文字貼入留言內容中「第一次團聚」以辨識委辦內容,謝謝您。
 

委託

我要委託辦理  暫不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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